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承兌匯票貼息的通知
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防范公司資金風險,維護公司利益,同時加強與客戶合作,公司決定對銷售回款收取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行及貼息政策進行進一步規范,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1、銷售回款不接收風險行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
2、銷售回款收取的承兌行為國股及可質押城商行的銀行承兌匯票,可以享受三個月免貼息政策。超過三個月如享受免貼息政策,要嚴格履行合同價格審批程序。
3、銷售回款收取的承兌行為國股及可質押城商行之外的銀行承兌匯票,必須按4.25%的年利率收取貼息。
4、銷售回款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收取現款及銀行承兌匯票之外的結算方式,要嚴格履行合同價格審批程序。并按市場折現價格收取貼息。
5、國股及可質押城商行清單、風險行提示名單、財承白名單以公司財務部下發明細為準。
6、如果承兌行及貼息收取政策有變化,將另行通知。
7、本通知自下發之日開始執行。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